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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港區釣魚被罰三萬
石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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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5-31 00:05
114.37.223.228
#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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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人訊息
敬告各位釣友,新北市漁業處已經到各禁釣的漁港開罰了。
今日友人到漁人碼頭綠燈釣魚,
遇到漁業處的簡先生,告之本處禁止垂釣,我遲疑了一下,但還是馬上收竿,一到岸上會同警察大陣仗約十人說要開單。
本以為是勸導單,並不是,是罰款三萬元的罰單,捨咪,我又不是去殺人放火,一罰就三萬。
既沒警告又沒開單告之,直接就罰了,懇請各釣友轉貼出去,已免受罰。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苦主....北台灣灘釣俱樂部.....雲上
老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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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5-31 00:08
124.9.81.72
#2
私人訊息
QUOTE:
原帖由
石鯛輝
於 2013-5-31 00:05 發表
敬告各位釣 ...
你又轉貼....不怕有喇叭嫌疑嗎????
石鯛輝
釣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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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5-31 00:13
114.37.223.228
#3
私人訊息
QUOTE:
原帖由
老貓
於 2013-5-31 00:08 發表
你又轉貼....不怕有喇叭嫌疑嗎????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你都沒在看...它叫大家轉貼的
無頭像
阿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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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5-31 00:16
111.254.118.94
#4
私人訊息
QUOTE:
原帖由
石鯛輝
於 2013-5-31 00:13 發表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你都沒在看...它叫大家轉貼的
轉的好
老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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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5-31 00:18
124.9.81.72
#5
私人訊息
QUOTE:
原帖由
石鯛輝
於 2013-5-31 00:13 發表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你都沒在看...它叫大家轉貼的
看到了........還好........不然你又............
無頭像
ㄚ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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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5-31 03:15
110.26.124.221
#6
私人訊息
第十八條
在漁港區域內,不得為下列行為:
一、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。
二、排放有毒物質、有害物質、廢油。
三、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。
四、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。
五、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。
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,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。
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、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,應指
定區域,訂定相關措施,公告開放民眾垂釣,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
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/
法條上的"得"與"應"要搞清楚~~~~
在漁港區域內,不"得"為下列行為:
"得"的解釋是還有轉圜餘地~~~
不是肯定句~~~~
所以是可以在"某些"情況下進行~~
簡單說就是"不一定不可以"~~~
若是在漁港區域內,不"應"為下列行為:
"應"是一個"肯定句"~~~
所以是絕對禁止嚕~~~
以現行法令上來說~~
如果在無告知.而且沒有讓人有改善機會的情況下~~~~
這新北的執法上太過嚕~~~~~
補充~~~
最後的:
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、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,"應"指定區域,訂定相關措施,公告開放民眾垂釣,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
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、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,"應"(肯定句)指
定區域,訂定相關措施,公告開放民眾垂釣
問題是現場主管機關有沒有未開放垂釣區域與公告的理由
所以這種華麗又不切實際的文言文法條~~~
任人解釋嚕~~~~
老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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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5-31 06:35
124.9.81.72
#7
私人訊息
相關新聞(昨天共開七張單)
酒駕最高罰九萬......釣個魚最高要罰15萬.......蠻無言的....鬼島.....
無頭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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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5-31 08:04
36.231.9.125
#8
私人訊息
純粹討論,請指教!
法規用語,「得」與「不得」。
「得」:具選擇性,不具強制性。適法的一方,可以選擇行使權利,也可以選擇不行使權利。
例如:假設接到裁罰書,裁罰書上載明對裁罰有異議者,「『得』於裁罰書送達30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訴」,則受罰人可以根據受罰行為事實,判斷申訴成功、取消裁罰的可能性,選擇要不要提出申訴,可以自行判斷、選擇作為與不作為。
「不得」:具強制性,無選擇性。白話叫做「不可以」、「不准」。
最簡單的例子:判刑定讞,判決書會有這麼一句:「不得上訴」,案件訴訟終結,接下來按判決裁定執行:沒事的沒事、罰款的罰款、無罪的放人、該關的入獄,沒有其他選擇(少數特別案例除外:特別救濟、非常上訴)。
此例,應該要爭的是主管機關「『應』指定區域,訂定相關措施,公告開放民眾垂釣」,各個漁港有無這個「指定區域」供垂釣?這不是釣友單打獨鬥、據理力爭就可以爭取的,需要「釣協」、「釣會」這種與主管機關對口的組織才夠力。
以上淺見,和ㄚ寶大大一起研究,也希望愛好釣魚的朋友壯大組織,在逐漸被限縮的釣魚環境下爭取權益。
無頭像
ㄚ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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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5-31 10:43
61.64.172.11
#9
私人訊息
唉~~~
離書超過25年了~~~
懶的再去碰這種小鼻子小眼睛的小團體在溝通的用語~~~
殺死一堆腦細胞~~~~~
不過"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最低道德標準的那條線"~~~
從014的貪汙案一審判決可窺得法律的道德標準有多低~~~
研究這個並不會讓人變得更厲害.更聰明.魚釣得更好~~~
只會更遠離實際.社會.人群~~~
無頭像
ㄚ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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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5-31 11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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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10
私人訊息
貓老大~~~
說起酒駕取締啊~~
小弟更是一肚子氣~~~~
話說每年交通事故死亡約1400人~~
而酒駕造成事故死亡的不超過350人~~~
剩下的都是交通違規事故造成的~~~
話說回來~~~
政府強烈取締酒駕~~~
並且將整個大環境建造成酒駕才是重大違規的錯誤觀念~~~
造成許多用路人隨心所欲的用路觀念~~~
所以那剩下的1050人是該死的王八蛋~~~
不信嗎????
就簡單舉例國道逆向吧~~~
過去3-5年才一件~~~~
現在是一年3-5件~~~~~~~~
過去機車騎上國道也是3-5年才一件~~~
現在是一個月3-5件~~~~~
更別說現在平面道路的交通嚕~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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